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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律师答疑:购房团购费究竟有没有依据收取

房天下综合总理  2015-03-13 07:00

[摘要] 您或者您的朋友是否遇到过房产纠纷相关的烦心事?遇到房产纠纷的时候,您又是怎么解决的?房天下现连线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解答买房过程中的诸多法律问题,为您的维权保驾护航。如果您也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请点击下面的调查地址告诉我们。

 

网友问题:我们买的单位团购房,到现在两年时间了,却迟迟没有开工!买的时候已经打听了土地出让金已经交了,到现在土地证还没有!

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沈律解答:

1、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另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那么合同无效的后果是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预定金或者购房款,也可以基于不当得利之债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2、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当然前提是买受人是善意购买的,即应开发商的欺诈行为误以为有许可证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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