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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律师答疑:购房团购费究竟有没有依据收取

房天下综合总理  2015-03-13 07:00

[摘要] 您或者您的朋友是否遇到过房产纠纷相关的烦心事?遇到房产纠纷的时候,您又是怎么解决的?房天下现连线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解答买房过程中的诸多法律问题,为您的维权保驾护航。如果您也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请点击下面的调查地址告诉我们。

 

网友问题:购房时要求缴纳一定金额的团购费才能享受折扣优惠,但是缴纳的团购费不计入房费,收款人也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知道这个钱到底有没有依据?

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沈律解答: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

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但是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另外收取预定款性质的企业如果不是出卖方。而且更购房者也不存在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那么收取的不当得利,即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购房者可以基于不当得利之宅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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