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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律师答疑:购房团购费究竟有没有依据收取

房天下综合总理  2015-03-13 07:00

[摘要] 您或者您的朋友是否遇到过房产纠纷相关的烦心事?遇到房产纠纷的时候,您又是怎么解决的?房天下现连线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解答买房过程中的诸多法律问题,为您的维权保驾护航。如果您也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请点击下面的调查地址告诉我们。

 

网友问题:西峪东街,丽都美墅小区,后一期交房已经7年了,迟迟不给办理房产证手续,小区管理混乱,无人管

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沈律解答:

1、如果购房合同有约定开发商办证期限和违约赔偿责任的,在约定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证的。那么开发商依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合同未约定的。那么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开发商须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证。不能办理的依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相关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关于物业管理小区可以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也可以自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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