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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律师答疑:购房团购费究竟有没有依据收取

房天下综合总理  2015-03-13 07:00

[摘要] 您或者您的朋友是否遇到过房产纠纷相关的烦心事?遇到房产纠纷的时候,您又是怎么解决的?房天下现连线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解答买房过程中的诸多法律问题,为您的维权保驾护航。如果您也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请点击下面的调查地址告诉我们。

 

网友问题:购房合同交房延迟按活期利率补偿,交记迟三年,结果只补1000多。且重复收安装煤气等费用

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沈律解答:

既然合同有约定违约条款和赔偿数额。基于合同行为的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开放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是违约条款赔偿

另外如果第十五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

关于配套费如果购房合同没有约定另行缴纳则应当包括在购房款里面。购房者无需另行缴纳配套费用

《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08]282号,2008年10月13日印发)明确规定:“新建商品住宅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用,以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没有包含的交易费、登记费、维修基金以及税金等,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合同未予明示的费用,不得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外强行推行及搭售商品、强制服务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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