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山西省针对网友给省委书记王儒林的13条留言作出回复,留言选登如下:
【网民留言】
尊敬的王书记,我是忻州代县北关村的村民,2013年顺隆永瑞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我们签订合同,要开发这块地方,但是到2014年11月30日交工期到后,仍没有动工,今天2015年7月18日开始,又要动工,在我门前不到5米的地方动工,我提出应该重新签订合同,因为合同已过期,于是他们开始断我的水,到今天10天了,无人过问,重立合同时,因为当初他们答应我面积置换是征一返一,三套楼两套车库,但在写的时候,写成了1比0.9,现在不承认了,两个车库是写下来了,但也不承认,说是只给一个,于是我提出现金置换,依照县政府文件执行。 但于今天,也就是2015年7月27号,他们开始强行动工,挖断我的出路。断水。请王书记为我做主。
答复意见:
代县北关村断水断路共涉及住户10家,是开发商挖基过程中红线内施工所致,并非有意而为。断水当日,开发商就组织了抢修,第二日即恢复了大部分住房的供水,至8月10日前,主副管道全部接通,道路也已修通,住户生活不受影响。通水通路后,反映人赵某某对此事无异议。
【网民留言】
敬爱的王书记您好!我们几经周折联名状告宁武县新堡乡红土沟村村主任周存堂贿选事实成立,自其上任以来勾结村支书王伦成贪污腐化,将村集体煤矿私自卖掉,自己获利,不给村民任何交代。盗卖原煤,私挖国有森林资源到自己苗圃,大事小事不通过村民大会通过。滥用权力,一手遮天。霸占集体耕地160余亩。套取国家种植补助款。我们历经乡,县,地区,省走访上告无人处理,反腐不反处处压制,特别是乡一级政府官员一次次把上访村民哄回村里,不做具体调查处理。跪请王书记差遣有关工作人员调查落实,处理为盼!! 村支书王伦成手机:18636068177 村主任周存堂手机:15935020621
答复意见:
一、基本情况 王某某系宁武县新堡乡红土沟村人,2006年12月至今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 周某某系宁武县新堡乡红土沟村人,2008年12月至今担任该村村委主任。 二、调查情况 (一)关于反映“红土沟村村委主任周某某贿选,自其上任以来勾结村支书王某某贪污腐化,将村集体煤矿私自变卖获利,不给村民交待”问题 经查,周某某是在2008年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时被推选为村委主任的,并在2011年和2014年两次换届中连续当选。经新堡乡纪委通过约谈当事人、走访部分群众,均对贿选问题予以否认。目前,尚未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能证明周某某在换届中存在贿选行为。村集体煤矿于2006年进行明晰产权、资源整合。于 2009年由汾西正晖煤业进行了兼并重组,两次都是按国家政策要求进行的,并不是村支书、村委主任私自变卖,也没有任何证据和线索证明其获利。煤矿的相关承包费用及村务、财务也多次在村公示栏进行过公示,并非不给村民任何交待。关于周某某贪污腐化问题到目前没有查到具体线索和依据。 (二)关于反映“私挖国有森林资源到自己苗圃,大事小事不通过村民大会”问题 经查实,2012年,村支书王某某与红土沟村村民马某某、荣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共同出资组建了宏图种养殖合作社。该合作社共经营60多亩苗圃,主要是进行育苗,树种有油松、云杉、杨树、柳树等。当年,为了节省投资,合作社股东荣某某、马某某出面雇佣本村村民马景某等人进入管涔国有林区挖取80公分左右油松树苗162株栽培于苗圃。后被管涔林局接官亭林场发现,对合作社雇人挖树行为进行了5000元罚款处理。村里一般大事都要召开村民代表会、“两委”成员和党员大会进行研究,小事“两委”班子成员商量,都有会议记录,但召开全体村民大会经查无记录。 (三)关于反映“滥用权力,一手遮天,霸占集体耕地160余亩,套取国家种植补助款”问题 经调查,2007年以来,宁武县水利、国土部门先后在红土沟村投资垫地170余亩。其中,2007年水利部门投资垫地70亩,2008年该地被县农委作为高产高效试验田种植莜麦一年,县农委投入种籽、化肥,产下的粮食籽全部由农委回收,村里出劳力,负责种、管、收,由农委付给村民种植补助款,并不是所谓的套取国家种植补助款。2009年又将这70亩地中的20亩补给因修路、打坝占用耕地的村民,剩余50亩由村民种植,2010年经村“两委”会研究,以每亩每年40元的价格将这50亩耕地一次性承包给王某某经营,承包期限30年,每5年一次性交纳一万元承包费,目前期承包费全部进入村委账户。 2013年,由县国土局投资在河滩又新垫地100亩,因当时土层较薄导致无人种植。为此,2014年村“两委”研究向外承包,由王某某将100亩地全部承包并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期限40年。前20年不收取承包费,由王某某负责投资加厚土层,安装引水浇地设施,后20年按每亩每年40元交纳承包费,所以,王某某两次承包集体土地共150亩,均有承包合同,并不存在霸占行为。
【网民留言】
领导好:我是山西原平的一名家长,我是城镇户口,没买房字,和爸爸妈妈住,女儿户口也和父母上在一起。那我们这种按正规条件,必须有固定房屋的证明,我们怎么入学?
答复意见:
经原平市查证落实,反映人张某某的女儿明年(2016年)入学,现随外祖父母上户,其本人无固定住房。根据《原平市教育科技局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学校以父母居住地确认服务区,确实因经济困难无力购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入学资格,以确保孩子接受教育的权利。
【网民留言】
敬爱的王书记您好!我们几经周折联名状告宁武县新堡乡红土沟村村主任周存堂贿选事实成立,自其上任以来勾结村支书王伦成贪污腐化,将村集体煤矿私自卖掉,自己获利,不给村民任何交代。盗卖原煤,私挖国有森林资源到自己苗圃,大事小事不通过村民大会通过。滥用权力,一手遮天。霸占集体耕地160余亩。套取国家种植补助款。我们历经乡,县,地区,省走访上告无人处理,反腐不反处处压制,特别是乡一级政府官员一次次把上访村民哄回村里,不做具体调查处理。跪请王书记差遣有关工作人员调查落实,处理为盼!! 村支书王伦成手机:18636068177 村主任周存堂手机:15935020621
答复意见:
一、基本情况 王某某系宁武县新堡乡红土沟村人,2006年12月至今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 周某某系宁武县新堡乡红土沟村人,2008年12月至今担任该村村委主任。 二、调查情况 (一)关于反映“红土沟村村委主任周某某贿选,自其上任以来勾结村支书王某某贪污腐化,将村集体煤矿私自变卖获利,不给村民交待”问题 经查,周某某是在2008年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时被推选为村委主任的,并在2011年和2014年两次换届中连续当选。经新堡乡纪委通过约谈当事人、走访部分群众,均对贿选问题予以否认。目前,尚未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能证明周某某在换届中存在贿选行为。村集体煤矿于2006年进行明晰产权、资源整合。于 2009年由汾西正晖煤业进行了兼并重组,两次都是按国家政策要求进行的,并不是村支书、村委主任私自变卖,也没有任何证据和线索证明其获利。煤矿的相关承包费用及村务、财务也多次在村公示栏进行过公示,并非不给村民任何交待。关于周某某贪污腐化问题到目前没有查到具体线索和依据。 (二)关于反映“私挖国有森林资源到自己苗圃,大事小事不通过村民大会”问题 经查实,2012年,村支书王某某与红土沟村村民马某某、荣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共同出资组建了宏图种养殖合作社。该合作社共经营60多亩苗圃,主要是进行育苗,树种有油松、云杉、杨树、柳树等。当年,为了节省投资,合作社股东荣某某、马某某出面雇佣本村村民马景某等人进入管涔国有林区挖取80公分左右油松树苗162株栽培于苗圃。后被管涔林局接官亭林场发现,对合作社雇人挖树行为进行了5000元罚款处理。村里一般大事都要召开村民代表会、“两委”成员和党员大会进行研究,小事“两委”班子成员商量,都有会议记录,但召开全体村民大会经查无记录。 (三)关于反映“滥用权力,一手遮天,霸占集体耕地160余亩,套取国家种植补助款”问题 经调查,2007年以来,宁武县水利、国土部门先后在红土沟村投资垫地170余亩。其中,2007年水利部门投资垫地70亩,2008年该地被县农委作为高产高效试验田种植莜麦一年,县农委投入种籽、化肥,产下的粮食籽全部由农委回收,村里出劳力,负责种、管、收,由农委付给村民种植补助款,并不是所谓的套取国家种植补助款。2009年又将这70亩地中的20亩补给因修路、打坝占用耕地的村民,剩余50亩由村民种植,2010年经村“两委”会研究,以每亩每年40元的价格将这50亩耕地一次性承包给王某某经营,承包期限30年,每5年一次性交纳一万元承包费,目前期承包费全部进入村委账户。 2013年,由县国土局投资在河滩又新垫地100亩,因当时土层较薄导致无人种植。为此,2014年村“两委”研究向外承包,由王某某将100亩地全部承包并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期限40年。前20年不收取承包费,由王某某负责投资加厚土层,安装引水浇地设施,后20年按每亩每年40元交纳承包费,所以,王某某两次承包集体土地共150亩,均有承包合同,并不存在霸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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