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在偿还贷款的房屋是否可出售?随著民法的正式实施,一时间这一话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当前国内房地产市场正处于高增长时期,人们宁可贷款也要“上车”,而只要是银行贷款买房,贷款时间大多在二三十年左右。
房屋买卖时,有些购房者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买受人又是卖房人,在办理房屋买卖时面临着很多问题,那么,能否交易还没有还清旧房贷款呢?
民法的确规定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即按照合同办事。
首先,让我们看看原文的意思是什么:
《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抵押物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其所欠债务,或者要求抵押权人将所欠债务偿还给抵押权人。超过债权数额的转让价款,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我们用简单明了的语言进行了说明:
还债期间,作为向银行借钱的人,李某有权出售抵押物品(通常是偿还贷款的房子)。如李某与银行曾就贷款事宜另有约定(以写进合同为准),则按约定办理。而且李某出售抵押物这种行为,不会影响银行与抵押物之间的关系,银行仍然拥有其抵押权,两者之间是独立的关系。
李某出售抵押物时有义务通知银行(毕竟抵押权在银行)。若银行认为,且可证明李某出售抵押物的这种行为可能损害银行的抵押权,则可要求李某将出售抵押物所得款项提前归还银行,或将抵押物交付提存机关,然后,李某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即告终止。假如李某成功卖出抵押物,那么卖出的钱李某自己留着,如果卖出的钱不够还清欠银行的钱,那么李某的不足部分就需要补齐。
实际上,在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和买受人之间,抵押财产与抵押权的关系及其变动。
那么,没有还清贷款的房子是否可以随意出售呢?
按照以前的规定,抵押人(李某)卖房时,必须先还清贷款,解押登记,解绑银行对该房屋的抵押,此时该房屋已处于无抵押状态,可以出售。
而且按照新《民法》406条,在没有还清房屋贷款且房屋抵押仍然存在银行的情况下,抵押人(我)同样可以出售房屋。
买了或冒着风险有贷款的房子:
,存款风险。尽管说买房子不一定要交定金,但多数卖家还是会让买家交购房定金,二手房交易中,只要买家不给卖家钱不过户,这房子就不属于你,不能过户。假如买家给了卖家钱,万一上当了也不能过户。人生在世有许多人付了定金或首付,卖方就联系不上了,所以买二手房一定要通过资金的监管,这样才有保障一点。
二、无房产登记证明。因为房子还没有还清贷款,房产证是在贷款银行抵押的,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在交涉时没有房产证原件,那么买有贷款的房子就面临着没有房产证的购房风险。若无房产证原件的房屋进行交易,则存在很大的风险,也可能会遇到真正的无房产证房屋。
三、恶意欺诈。另外一个风险就是属于恶意欺诈,买房子要贷款,属于二手房交易,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完全不了解,遇到不怀好意的卖家,买家的损失将十分惨重。若卖方在房屋解抵押后私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则房屋产权归第三人;若卖方有债权债务纠纷,则法院冻结该房屋的产籍,而买方即使已付房款,也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新民法第406条扩大了交易自由的范围,同时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使买受人的地位更具合理性,是一项一举三得的措施。但其交易过程与传统的房地产交易会不同,需要多花心思,希望本文的内容能为大家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