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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落户太原的家长们注意啦!这份现行户口迁移办理手册值得收藏

太原特价房2018-06-04 09:05:36

2018年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正在进行,很多19年、20年入学的家长看到幼升小政策未雨绸缪,咨询升学政策中的户籍问题,我们都知道拥有太原市户口对孩子上学来说会方便很多,今天整理了太原市现行户籍政策以及户口迁移办理手册,没有在太原落户的家长们可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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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户籍问题十问十答

在太原买房,孩子可以单独在太原落户吗?

不可以单独落户,必须随父或随母。例如母亲在太原买了房子,可以先将户口先入,然后孩子随母落户。具体可到房子所在地的派出所咨询户籍民警。

第二购买二手房、公寓如何落户?

购买二手房,对房屋面积没有限制,只要是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只包括父母、子女、夫妻)都能一起迁入。但需要注意的是购房迁户,需要购买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才能办理落户业务。

同时,购买二手房需要原房主将户口迁出房屋住址,使房屋住址形成空户后,新房主才能办理落户业务。如原房主没有其他迁出地,可将户口迁至现户籍派出所专门设立的社区集体户上。

在太原市购买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可办理落户业务。一般公寓售楼部承诺可以落户,一定要问清楚是落什么性质的户口,是否写在合同内。 

第三拿着网签合同,可以去落户吗?

需先去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核实开发商或是物业是否已为房屋办理备案手续,如已经备案可以落户,可持本人户口簿、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去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如物业或是开发商没有办理备案,则暂时无法办理落户业务。

第四落户时间会耽误孩子入学吗?

在每年的《太原市小学新生入学政策规定》都会对户籍迁入截止时间做相应规定,户籍需要在截止时间前迁入,才能具备报名上学资格。一般是当年入学的4月30日之前办理完落户,2018年的小学入学信息登记通知中规定“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户籍变更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

第五太原落户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六小产权房,能否迁户口?

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第七单位集体户口如何办理?

符合办理集体户口条件者,只要单位出个接收信,开个落户证明,拿上去派出所办理。

第八如何将户口挂靠在人才市场?

统招大专以上学生毕业、市内干部调动,符合条件者,由太原人才大市场集体户户籍管理员统一到文庙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籍迁入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文庙派出所(在有效期内),注:先办理完毕档案代理手续后方可办理户籍挂靠手续。

第九孩子是否可跟父母一起落集体户?

如是新生儿出生申报上户,可随父随母自愿办理,对父母户口是集体户还是家庭户没有限制;如是孩子投靠父母,按照现行户籍政策集体户是不能办理亲属投靠业务的。

第十直系旁系亲属投靠落户,是否能分户?

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并有居住条件的居民,与其共同生活属外地户口的配偶、未婚(或离异、丧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落到同一户口本上。

太原在政策规定当中,并未提及旁系亲属是否可以投靠落户,经电话咨询公安局户籍部门确认,旁系亲属不允许投靠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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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落户新政

2018年3月1日,太原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太原户政”发布信息,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太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太原将再一次放宽城六区落户条件,新落户政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新落户政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方面,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6〕40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修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条款的通知》(并政发〔2016〕62号)精神,太原全面放开“三县一市”城镇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城六区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第二方面,在落户限制方面,将全面放开四类人员落户限制。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市城镇区域内有合法稳定就业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方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此外,太原还将进一步放宽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人员的落户政策,取消按照国家规定在太原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条件。在城六区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并实际居住,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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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现行户口迁移办理“手册”

市外迁入篇

在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或租赁住房协议、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原件、复印件;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和《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4.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5.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中心出具的在本市交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

6.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出具未婚证明或声明。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迁入城镇落户篇

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依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住房协议、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和《居住证》;

4.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出具未婚证明或声明。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县(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县(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30日内完成审批。

第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篇

外地公民在我市辖区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拥有共同产权的住房,准许其中购房比例超过50%一方申请办理在并落户;购买二手房落户,应在原住户户口迁移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购房迁入申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收据)或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4.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出具未婚证明或声明。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四人才迁入篇

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对于博士以上人才可同时办理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毕业证》或《职称证书》或《学历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5.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中心出具的在本市交纳一年以上保险的证明。

提醒:对于没有单位、符合人才迁入条件的自由职业人员,由太原市人才大市场出具不需缴纳失业保险的证明,可只交医疗和养老保险,在公安迎泽分局文庙派出所申报,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准予迁入证明》落户于太原市人才大市场集体户。

办理时限: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五劳模、先进迁入篇

本年度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及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突出贡献农民工证书原件、复印件;

4.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中心出具的在本市交纳一年以上保险的证明;

5.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出具未婚证明或声明。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六直系亲属投靠迁入篇

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并有居住条件的居民,与其共同生活属外地户口的配偶、未婚(或离异、丧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居住条件系指:

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或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实际居住的。

2.居住在我市农村地区,属于村民自建房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或无《宅基地使用证》但有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的。

3.属于我市房屋征收拆迁居民,持《征收补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或《入户通知书》,户口已迁至新安置住房并且实际居住的。

以上房屋可以是申请人本人的,也可以是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的。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居住条件证明或证书原件、复印件;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出具未婚证明或声明,离异、丧偶子女需出具离异、丧偶证明;

5.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以凭残联等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按照特困户办理配偶、未婚子女投靠迁入。对于博士以上人才可凭《博士毕业证书》办理配偶、未婚子女投靠迁入;

6.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办理时限: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分、县(市)局上报一次材料,分、县(市)局接到材料后30日内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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