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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公积金贷款买房 最好自购自住

山西日报  2012-10-09 07:27

[摘要] 房价攀升,多数购房人不得不选择贷款买房。在诸多种类的房贷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利息较低,成为很多购房者的首选。但因为受到户籍、工作单位、缴费年限、房产数量等因素的限制,一些购房者为了享受政策优惠,尝试借用亲朋好友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

房价攀升,多数购房人不得不选择贷款买房。在诸多种类的房贷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利息较低,成为很多购房者的。但因为受到户籍、工作单位、缴费年限、房产数量等因素的限制,一些购房者为了享受政策优惠,尝试借用亲朋好友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

这样操作存在怎样的法律风险?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儿子意外身亡亲人陷入房产纠纷

家住太原市小店区的王静、李亮夫妇结婚10年,两人在婚后不久使用公公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几年来,贷款一直由王静从夫妻二人工资中偿还,每次打到公公的卡上,由公公还款。2010年冬,李亮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在处理房产时,公公一口咬定房子是自己贷款买的,与儿子儿媳无关。因为是使用公公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公公的。王静虽然能拿出最近几年给公公账上的打款记录,但当初因为是一家人,往往给钱也只算大数,并不能与还款数额一一对应。可公公的解释却是,那些钱是儿子儿媳给自己养老用的,与还房贷无关。

原本和睦的家庭因为房产陷入纠纷,儿媳王静还能否拥有房子的产权?律师介绍,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对个人的一项福利政策只能本人自己使用。因此,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必须与购房者一致。

案例中,王静使用公公的住房公积金购买房屋,产权登记也就在公公名下。我国物权法对于房屋的所有权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基于物权的公示原则,王静的公公确实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孙律师同时建议,因为王静和李亮用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过出资,应该享有要求公公返还及补偿的权利。李亮死亡后,王静可向公公主张返还出资以及对其出资购买的房屋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分出一半给王静,剩余的部分在李亮的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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