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门脸房面积为476.2平方米,该房屋由某供暖公司负责供暖。张某已给付供暖费7854元。某供暖公司以张某应按照北京市物价局的规定加倍给付供暖费,供暖费为每平方米33元,起诉要求张某给付剩余的供暖费7854元。在审理中,双方对文件中“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规定的理解产生争议。法院经咨询相关部门,单层建筑高度系层高,从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包括混凝土的厚度,混凝土厚度超过10厘米。经法院现场勘查,该房屋从地板面至二层混凝土下底面的垂直高度为3.97米。
法院认为,北京市物价局文件规定“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加倍收费”,现张某所有的房屋从地板面至二层混凝土下底面的垂直高度为3.97米,加上二层楼板混凝土的厚度,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故张某应当按照规定加倍给付供暖费。现张某仅给付供暖费7854元,故法院支持某供暖公司要求张某按照面积476平方米、加倍收费标准给付剩余供暖费的诉讼请求。
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沈律认为:民事行为意思自治为总原则。如果业主与供暖公司之间有合同约定的,那么供暖价格应该先从合同约定为准,没有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再从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市物价局发布《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规定,对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部分对应的供热面积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
但是如果因业主房产层高高,而供暖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取暖温度时,那么业主可以以此为抗辩。
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沈律友情提示:根据《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当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时,导致采暖用户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供热单位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提供相应证明。
如室内温度不达标,居民可拨打小区供热单位服务电话报修,也可拨打24供热服务热线96069。如供热单位未及时处理,可拨打12345市政府便民电话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