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过将近3年的“拉锯”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终于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的起草工作,在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并征求意见后,“条例”有望于2013年年内进入正式立法程序。
前置查询权
赋予地方政府对申请人资产、财产情况的前置查询权的条款内容,一直得以保留。
在草案起草的过程中,作为牵头部门,住建部多次向法律专家学者、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各方征求意见和建议。“根据每次征求意见的情况,”条例“草案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总的章节、结构也存在一定的变化,但是赋予地方政府对申请人资产、财产情况的前置查询权的条款内容,一直得以保留。”7月3日,一位参与征求意见工作的专家向记者表示。
2012年4月和8月,住建部针对“条例”草案集中进行了两次征求意见、建议工作,并形成了两份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尽管两份征求意见稿在章节、框架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调整,但前置查询权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2012年8月,住建部在云南省昆明(楼盘)市召开“住房保障条例座谈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用于会议讨论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包含了上述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查询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记者了解到,在座谈会上,对于上述内容地方主管部门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未对此内容进行修改。而相比2012年4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8月征求意见稿仅在文字表述上进行了处理,并将上述内容由“第二十六条”前移至“第二十一条”。
在此之前,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对购买人资质审核的方式,一般采用个人申报制,由申请人提出各类证明,证实其符合属地住房保障标准,而后通过在社区公示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方政府并未得到授权主动向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组织和单位查询个人财产、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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