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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张先生拒绝缴纳电梯费,认为作为一楼住户没有乘坐电梯的需求。然而,根据律师对《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共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由所有居民共同承担和享用,即使不使用电梯,一楼住户仍需缴纳电梯费。律师还指出,共有部分的潜在作用可能为业主带来利益,如电梯内的广告租金收益。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张先生最终同意补缴了电梯费。这一案例反映了建筑物共有部分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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