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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征求意见》发布

太原特价房2022-01-31 10:04:33

1月28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卡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作为省内试点城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直接自办的批复》(晋建金函〔2021〕1737号)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兄弟试点城市中心的工作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该中心组织起草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10日,如您有建议或意见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形式发电子邮箱(附后)。公告期满,如无异议,公告内容即按程序上报。

具体内容如下: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和使用

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精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

第三条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18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为本市户籍居民或者在本市长期居住并以个体经营、自由职业、非全日制等方式灵活就业,尚未享受退休待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称为灵活就业缴存人。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缴存自愿、协议约定、使用平等、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专户(以下简称“管理专户”),用于记载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贷款等情况。

第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在退出自愿缴存前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统一管理。

第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职工强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统一核算,分户管理,资金运作和增值分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灵活就业人员业务合作银行,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委托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封存、启封、转移、变更、缴存、归还和资金结算等业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与业务合作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市户籍居民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大陆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发放的居住证,港澳居民应当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本市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应当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本市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的灵活就业人员业务合作银行承办网点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自愿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或将其他单位设立的个人账户转移至管理专户。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其他城市中心已有正常缴存的个人账户的,不得申请设立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自愿缴存期间,在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的同城转移。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的异地转出或转入。

第十六条 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停缴住房公积金,对个人账户进行停缴封存。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停缴封存后,灵活就业缴存人愿意继续自愿缴存的,可以申请启封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的冻结、解冻、信息变更、账户合并等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自愿缴存协议约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缴存比例12%,采用分档定额方式,由本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范围内,每年定期公布下一缴存年度的分档定额标准。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照本人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每月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自主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划转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未按时足额缴存,造成断缴的,缴存的连续性将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断缴后,本人自愿继续缴存的,应当按照断缴年度缴存标准补足断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后,再进行接续缴存。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和自愿缴存协议约定按月足额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缴存额度不得低于贷款申请年度选择的缴存标准。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单位缴存职工计息的相关规定,进行计息。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四章 提取使用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直接用于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使用。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停缴封存的,可以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退出自愿缴存。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通过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将原缴存的个人账户转入管理专户的,自转入之月起6个月内不得办理销户提取。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最近12个月的平均月缴存额核算的缴存基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月度计算),作为计算还款能力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补足断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足额补缴的断缴期间计入缴存时间。

第三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时,与单位缴存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额度、期限、利率、担保以及贷后管理等,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自愿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相关信用机构进行推送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按照自愿缴存协议和贷款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第三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还款期间虚构劳动关系,虚假转为单位职工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将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相关信用机构推送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将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相关信用机构推送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账户管理、缴存、提取和使用过程中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资料,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规定(试行)》(并公积金〔2016〕24号)的规定开户,并进行正常缴存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将个人账户转移至管理专户继续缴存,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四十条 本规定施行后,国家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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