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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太原特价房2020-02-01 20:12:09

2月1日晚间,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原则上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坚持精准复工和生产人员化原则,企业强化疫情防控,各级政府加强监督管理。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山西省政府研究决定,延迟全省企业复工。

一、原则上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企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应急物资和原料生产企业)、群众生活必需(食品生产企业等)和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煤炭、电力、煤层气生产等企业)除外。

二、坚持精准复工和生产人员化原则。上述例外企业和按照行业特点正在连续生产的企业,在做好防护工作的前提下,以保障生产基本运转和人员化为原则组织生产,尽可能采用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手段,减少现场工作人员,辅助人员原则上2月9日以后复工。

三、强化企业疫情防控。授权各企业法人代表在疫情有效防控的前提下,灵活组织本企业职工到岗上班。企业复工前要制定预案,细化措施,做好健康防护,严格职工体温筛查,上班佩戴口罩,同时做好车间、食堂、宿舍等公共场所通风、消毒工作。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平稳有序。所有企业都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的原则,统筹做好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2月9日前复工的例外企业,需向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复工人数、防护措施。(完)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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