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西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传来消息,山西省差别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9月24日出台,自2019年10月8日起对全省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作出调整。
本次政策首先是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参照基准由原来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改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10月8日起,我省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其次,全省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统一调整为相应期限LPR。以太原市五年以上期限为例,政策实施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4.9%,政策实施后以9月20日公布的LPR为4.85%,较之前低0.05个百分点。再次,全省二套房贷利率下限统一调整为LPR加60个基点。以太原市五年以上期限为例,政策实施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4.9%的1.1倍(5.39%),政策实施后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85%加60个基点,即为5.45%,较之前规定高了0.06%。
本次首付款比例未作调整,延续了之前的差异化政策。对于首套房贷,太原市首付款比例为购房合同金额的30%,其余各市首付款比例为购房合同金额的20%。对于二套房贷,太原市首付款比例为购房合同金额的40%,其余各市首付款比例为购房合同金额的30%。
各金融机构可结合借款人的贷款情况、信用状况及其他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首付比例及利率具体加点数值,但不得突破政策规定的下限。借款人可与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合同期限。
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今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附8月25日央行公告:
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
1、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
2、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3、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与改革前相比,居民家庭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基本不受影响。
以下为原文: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中,确保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效实施,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应符合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二、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三、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四、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加点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因素,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规则,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加点数值。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严禁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按揭”“加按揭”服务,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七、2019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八、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