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月19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规定,将对2019年度(即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太原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
6月19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规定,将对2019年度(即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太原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
时间调整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太原市公积金中心将对2019年度(即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
其中,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19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太原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
严卡基数
根据此次调整的内容来看,公积金中心依旧将严格执行基数标准。
按照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同时,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20208元;下限不得低于太原市工资标准。
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意不得降低缴存标准。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在办理2019年7月份的缴存业务时,应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
扩大缴存比例区间
根据要求,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同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原标准执行。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此外,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后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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