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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列车乘客抽烟,一根烟一场架 赔一万多

山西晚报  2018-02-03 10:37

[摘要] 列车车厢内,一边是吸烟的旅客,一边是患有肺病不能闻烟味的旅客。经过调查,冯俊杰得知事情的发生是由一根烟引起的。杨先生说,自己不该在车厢内吸烟,车厢内为公共场所,吸烟容易引发火灾,而且空气流通不好,要抽烟也应该去车厢的连接处吸。两位当事人也希望通过自己的遭遇提醒大家:公共场合不要吸烟,在制止吸烟者时要心平气和,不要冲动。时隔多日,面对媒体采访时,杨先生说,再遇到公共场所吸烟还会阻止。

列车车厢内,一边是吸烟的旅客,一边是患有肺病不能闻烟味的旅客。因为一根烟,双方引发了口角,还打了起来……这是1月30日发生在K237次列车上的一幕,经过乘警调解,双方和解,其中打人者赔偿被打者1万余元。

1月30日20时30分,太原开往深圳西的K237次列车上,乘警冯俊杰接到报案,15号硬座车厢,有两名旅客发生口角并打架。接警后,冯俊杰和辅警张鹏立即赶过去,此时,旅客杨先生的左眼框浮肿,还不停地流鼻血。

经过调查,冯俊杰得知事情的发生是由一根烟引起的。面对询问,受伤者杨先生说,当时他在车厢吸烟,乘务员过来制止,因还剩下两口就抽完,所以就没有掐灭。另一名旅客李先生也劝阻他,见他还要抽,李先生就用拳头在他左脸打了好几拳。

打人者李先生说,同行的还有他的老父亲,因为老父亲得了肺癌,不能闻烟味。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上前要求对方把烟灭掉,但对方说“还有两口就抽完”。他再次问“灭不灭”,对方说“不灭”,他就动起了手。

由于两人都是在武昌下车,当时,距离武昌到站还剩20,时间紧迫,冯俊杰安顿好双方,准备等下车再调解。当列车到达武昌站后,冯俊杰也一起下了车,杨先生先去武汉一家医院,在医院治疗了一晚上。

一开始,两人互不相让,经过冯俊杰的调解及一夜的冷静后,第二天,两人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杨先生说,自己不该在车厢内吸烟,车厢内为公共场所,吸烟容易引发火灾,而且空气流通不好,要抽烟也应该去车厢的连接处吸。李先生说当时的情况下,自己一时冲动,采用不合法手段进行制止,不应该这样做。双方达成协议,李先生赔了杨先生1万余元。两位当事人也希望通过自己的遭遇提醒大家:公共场合不要吸烟,在制止吸烟者时要心平气和,不要冲动。

○延伸

想在公共场合吸烟 忍一忍

除了因打架受处罚外,在公共场合吸烟,还会受到其他处罚吗?记者查询到几条相关条例。

2011年3月22日,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另外,《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除《消防法》外,对于特殊场合可能造成火灾的吸烟还有处罚规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采访中,也有太原市民提出疑问,生活中,外出遇到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情况,如果制止无效,该如何处理?2017年5月2日,郑州的杨先生在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吸烟时,与其发生争执,几后老人死亡,随后老人家属将杨先生告上法院。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杨先生的行为与老人死亡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考虑“公平原则”,判决杨先生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老人家属随后上诉。1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先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时隔多日,面对媒体采访时,杨先生说,再遇到公共场所吸烟还会阻止。

记者咨询了太原市一位姓马的警官,他说,在有火灾隐患的场合吸烟会进行处罚,但如果是在商场或者其他地方,可以求助于商场保安或者相关部门。马警官特别提醒,在劝吸烟者时,说话语气尽量委婉一些,不要用命令的口气去说,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双方发生冲突,要在时间报警,由民警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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