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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证无地证符合情形可办产权证

山西青年报  2017-04-06 09:51

[摘要] 房屋产权涉及每位群众切身利益,为解决各地“办证难”的问题,省国土资源厅新下发《关于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操作规范》(以下简称 《规范》),解决我省不动产登记开展以来遇到的房地不一、有房证无地证等若干历史遗留问题。

房屋产权涉及每位群众切身利益,为解决各地“办证难”的问题,省国土资源厅新下发《关于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操作规范》(以下简称 《规范》),解决我省不动产登记开展以来遇到的房地不一、有房证无地证等若干历史遗留问题。

10个问题

“2016年9月30日前,我省已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市县两级共107个不动产登记机构全部实现“发新停旧”,提前3个月完成了国土资源部要求的年度目标任务。截至目前,全省共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40763本,证明44957份。”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工作深入推进,各地逐步暴露出房地不一等共性历史遗留问题,这些问题困扰和阻碍当前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正常办理,《规范》的印发,解决了当前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方面的10个棘手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规范》按照问题种类,分为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土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等10个专题,将问题处理的适用情形、处置方法、办理要点等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以满足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解决当前棘手问题的实际需要。

分类办理

《规范》对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发放过程中,原房屋已登记而土地未登记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并明确提出将分情形予以办理。

今后,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因原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并要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上对房屋、土地信息分别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均注记“抵押权人知悉抵押的房屋未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本条是在明确限定条件和规范操作的基础上,对原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情形给予适度‘松绑’。”该负责人解读说,一是仅限于国有土地上,这就与“小产权房”区别开来,“小产权房”不合法,仍不能登记。二是只针对个人住宅,不包括开发商等企业。三是增加了如实告知、详细注记及建议依法查处等规范内容。

年限到期

《规范》关于土地出让年限到期登记的问题明确,在有关新政出台前,对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办理,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也不收取费用,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在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问题上,《规范》分房地坐落不一致、房地权利人不一致、房地用途不一致和房地范围不一致4种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微评:买房对于老百姓而言可谓是头等大事,正所谓安居才能乐业。但能买到一套称心且手续齐全的房子,可不那么容易,很多购房户被套牢在了房地产市场的 “套路”之中。此次我省出台的操作规范,正是为购房户上 “保险”给房地产企业上 “紧箍”,让百姓买得放心,住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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