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减少社区行政事务性工作,让社区回归服务自治本位。12月6日,太原市发布《关于依法厘清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今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为辖区居民出具8类证明,除此之外的、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职责范围内的证明事项,社区有权拒绝出具。
减少社区行政事务性工作,让社区回归服务自治本位。12月6日,太原市发布《关于依法厘清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今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为辖区居民出具8类证明,除此之外的、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职责范围内的证明事项,社区有权拒绝出具。
8类证明具体包括:
◎在职党员干部到居住地社区报到情况反馈
◎社区居民入党外调政审等发展党员证明
◎居民在社区居住证明
◎居民在家正常死亡证明
◎学生在社区参加社会实践证明
◎社区矫正人员情况证明
◎社区居民开展志愿服务证明
◎社区居民应征入伍政审意见证明
今后,只有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且社区居民委员会有能力提供证明的,方可使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
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依法依规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居民出具证明的事项,需提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具体条款内容,居民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及证明事项的有关佐证材料,并说明出具证明的原因、用途,承诺有关证明信息属实。
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职责范围内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不能适用于任何承担法律职责及经济连带责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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