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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自有固定车位装充电设施物业不得借机收费

山西晚报  2016-09-01 13:54

[摘要] 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办法》规定,对所有充电设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均应给予补贴。

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办法》规定,对所有充电设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均应给予补贴。

今后,我省将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法》规定,设区的市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供电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

政府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站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办法》明确提出,对所有充电设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均应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市本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资金中筹措,按充电设施的类型和能力进行补贴。《办法》将从今年9月1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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