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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写你的名字房子未必就属于你

山西日报  2016-08-25 07:54

[摘要] 【案情】

【案情】

2008年,王某(男)与邓某(女)登记结婚,一年后,随着孩子的出生,二人决定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邓某名下。当时,房子成交价为44.5万元,二人在支付了18.5万元首付款后,向银行贷款26万元支付了余款。然而,因感情破裂二人在2011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由于孩子还未满两周岁,随邓某生活。2012年时,二人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取得房产证,所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房进行分割。终,法院判决当事人双方共同购买的商品房所有权归邓某所有,剩余银行贷款也由其偿还,同时,邓某给付王某共同财产分割款150206.15元。【评析】

本案中,王某与邓某在2011年就已离婚,为何在2012年又单独针对房屋分割问题提起诉讼?这是因为王某与邓某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并没有领取“大红本”,因此法院在次诉讼时没有对房屋分割进行裁判。对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俗称“大红本”)的房屋有争议而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待争议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该案虽是普通离婚案件,但涉及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是现在比较普遍的。现在的年轻人结婚时要求有婚房,这其中有些是双方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并在房产证上只写女方名字。但是,当遇到家庭矛盾引发离婚时,此时女方握在手里的房产证也就没了法律意义。就像本案中,房产证上明明写着邓某的名字,但王某仍有权利请求分割。因为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既然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当然要分一杯羹。这个房屋如何分?有一个原则即“照顾抚养子女方及女方”。意思就是,离婚后,原配双方很难继续“同在一个屋檐下”居住,因此对于双方不愿也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现值一半的补偿。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离婚前双方只有一套房屋,一旦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使用,另一方就面临无房可住的窘境,因此法律也体现出它温情的一面,无房一方可以要求暂住原房屋,但不宜超过两年,或者无房一方没钱租房,另一方可给予其一次性经济帮助。

山西明晟律师事务所李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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