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管理的通知》,从8月15日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从严明个人账户设立条件、完善个人账户设立资料和强化个人账户设立监控方面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管理。此举将有效防止虚构劳动关系为非本单位职工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违规开户行为。

  据了解,此次加强管理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这些单位申请设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必须是与本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并由本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员。其在申请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当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与本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提供人事主管部门的录用或者调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的单位为该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申请设立个人账户所提供的职工养老保险缴存单位应当与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单位相一致。同时,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将强化个人账户设立监控,若发现可疑(与其业务规模和业务规律不相符的账户设立)个人账户将向稽查队移送。

  对于新设立单位,其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同时设立,个人账户设立人数不能少于养老保险缴存人数。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格的,可以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规定》申请个人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