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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起个体户可自缴公积金

山西青年报  2016-08-12 11:52

8月11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畅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自下周(即8月15日)起,太原市将试行《太原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可自缴公积金。

申请对象

灵活就业人员,即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但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包含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根据规定,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且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并具有太原市户籍或者持有太原市居住证,有合法稳定收入,个人信用良好。信用良好,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没有未结清的信用卡或者助学贷款,以及未发生过连续4次(含)或者累计7次(含)以上还款的各类贷款 (不含助学贷款)。

缴存标准

申请缴存时,应当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太原市居住证)及A4纸复印件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个体工商户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A4纸复印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太原市现行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太原市现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16%,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缴存职工应按规定标准按月足额缴存。

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与其他缴存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权利,在符合太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条件时,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违规处理

新政规定,对于缴存职工未按照规定按月足额缴存的,业务承办部门将及时通知本人,仍不缴存的,当月封存其个人账户;个人申请继续缴存的,欠缴部分应予补缴;连续2次 (含)或累计3次(含)以上不按时足额缴存的,取消个人缴存资格,并计入住房公积金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对于贷款后停止缴存的,业务承办部门将发放 《催缴通知书》,督促其按时足额缴存;不缴的,将由业务主管部门发放 《律师函》,告知借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并取消个人缴存资格,并计入住房公积金不良行为记录。

如有人提供虚假资料骗提骗贷,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缴骗提资金或者提前收回贷款,取消个人缴存资格。同时,计入住房公积金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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