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晋国土资厅并经土登字(2016)19号
晋国土资厅并经土登字(2016)19号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要求,现将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土地地籍调查结果公布如下。如有异议,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书面提出申请复查,未提出异议,将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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