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邻居之间,应该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邻居之间,应该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原告李,年过七旬,潞城市人。李与被告岳是东西院邻居关系。两家比邻而居多年。
2001年,李在自家院内西侧修建起二层楼房。去年,岳在自家院内东边挖了一个蓄水池。这个蓄水池离李家的楼房只有一米多远,长约3米、宽约2米、深约3到4米。对此,李多次提出过异议,岳却置之不理。这件事情,还经村委调解过,仍是没有结果。
李提起诉讼,要求岳立即填埋蓄水坑,不得随意蓄水,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误工费2000元。李还提出,从岳蓄水之日起5年内,如自家墙体和地基出现的问题,均由岳全部承担。
案件立案后,法官为了查明事实,曾对蓄水坑进行实地测量。蓄水池紧贴岳东墙,南北2.7米,东西1.55米,深2.25米,水池南边距李的南房北墙1.14米,距李的北房南墙1.9米。蓄水池目前已蓄水。测量时,岳的妻子在场,并在测量记录上签字。
岳所修建的蓄水池,距李南北房均不足2米,且大能储存约9立方的水。因为蓄水池存在漏水的可能且位于地面下,所以原被告对该隐患均不可能及时观察,也不可能及时防止出现的漏水。也就是说,岳的行为已对李的建筑造成了潜在的危险。所以,应予消除。至于李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无法保障。
法院判决,岳将蓄水坑予以填埋,恢复原状,消除危险。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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