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将对2016年度 (即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自7月1日起,太原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全面调整
此次调整包括太原地区范围内的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各单位应在办理2016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调整的,将从7月份开始补缴。
2016年度的缴存基数继续实行上下限控制。下限不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低工资标准,即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620元;清徐县1520元;阳曲县1420元;娄烦县1320元。上限不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3元的3倍,即15129元。
基数不变
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根据规定,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对于今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而2016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这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据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而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具体由六个部分组成,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有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比例取整
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同时,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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