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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化解房地产库存十一条

山西青年报  2016-06-14 09:53

6月12日,我省发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

补贴

《意见》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房。积极创新进城购房支持政策,激发农民工和农民购房意愿。

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人员在当地购买商品住房,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购房补贴,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市、县要加大补贴力度。

严格落实支持住房消费的金融和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大对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个人购买家庭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公积金

《意见》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农民工依法同等享有公积金缴存使用权利。本省境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要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提倡用人单位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全面落实既有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安置

《意见》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细则规定把货币化安置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棚户区改造的主渠道,2016年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并作为考核各市的一项重要指标。

商品房库存量较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市县,原则上不得再新建安置住房。

采煤沉陷区治理以及其他征地拆迁项目要尽可能采用货币化安置。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依托已有配套设施安置和货币化安置。 打通商品房和公租房供需通道。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可通过市场筹集房源,政府给予租金补贴。

同时把公租房保障范围由城镇户籍家庭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支持和帮助农业转移人口解决住房问题。

降价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降低房价。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房价。

对带头落实国家政策降低房价的,各市、县要给予奖励,协调金融机构在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改进规划设计、完善配套、使用绿色环保节能材料,在不提高房价情况下提升产品附加值。

为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控,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过长或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过大的市、县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时,减少或暂停向房地产项目供地。

租赁

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细则规定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

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住房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和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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