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法制办公布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其中,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5%。

  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为2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2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7%;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