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读者咨询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房产的物权变动问题。记者从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了解到,依据从3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新司法解释规定,物权变动应归属于法院判定方。

  太原市民王先生向本报咨询:“我跟前妻离婚以后,法院把房子判给了我,但房产证上还是前妻的名字并没有更改,这个时候房子是属于我的吗?”《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即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离婚诉讼中法院把房产判给夫妻一方的,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并不受权属登记未发生变更的影响,应归属于法院判定方。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杜律师解释道:“王先生结婚的时候虽然房产登记在前妻名下,但是离婚以后,法院的裁判文书,将房屋判给男方,这时候虽然房产证还是在前妻名下,但是作为维护男方的权利,应依据这样一个裁判文书,它的效力高于之前房产证的效力。这时房产是属于王先生的。”

  此外,记者了解到除上述案例中提到的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物权法》的新司法解释中涉及不动产的主要还有其他四个方面: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在本案中,法院对王先生离婚财产作出生效判决已经导致了物权的变更,因此王先生可以凭法院生效判决去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房产证的更名手续。因各地房管部门办理差异,律师加你先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致电咨询办理所需材料。

  记者发现,在新的司法解释中有一个亮点,就是“不动产登记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纳入民事诉讼的规定”。《解释》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也就是说,以前需要更改房屋所有权者名字的,需要先打行政官司,再打民事官司,而这一条款规定不动产的归属争议、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关系争议可纳入民事诉讼。避免了在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纠纷中,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裁判冲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