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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2015-10-29 15:39

[摘要]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各地印发《通知》,在全区组织开展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各地印发《通知》,在全区组织开展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

《通知》明确,此次换证工作自即日起开始,到2016年5月31日停止受理,换证范围包括: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根据证书核发机关不同,区分明确了国家、自治区、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证书的办理程序。

《通知》强调,此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合理安排,认真组织,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通知》要求各地在换证过程中,强化资质动态监管。一是实行集中核查,每年对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核查,将企业主要人员严重不足和近3年无业绩及此次简单换证企业作为核查重点;二是实行日常核查,通过自治区建设监管和诚信信用评价系统对因主要人员不足、不能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实行预警,视情节轻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依法对企业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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