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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经理低卖商铺 开发商状告客户补差价

西部商报  作者:宋芳科  2015-10-22 10:54

[摘要] 商报讯

商报讯

(记者 宋芳科) 白银某房产公司明文规定旗下商铺价格上涨,但该公司售楼经理却按原来价格将一间107平方米的商铺出售给客户。就此白银某房产公司将客户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在合同合法的前提下补足差价。2015年10月16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该判决,购商铺客户被判补足所购商铺价差价32万余元。

卖低了 销售经理收了客户好处费

2010年11月20日,商铺购买人陶某和白银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白银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楼商铺一间出售给陶某,合同约定价格为8000元/平方米。后来该商铺经测量终面积为107平方米,为此陶某补足了7平方米差价。白银某房产公司也出具了出售不动产发票。可是后来白银某房产公司却将陶某告上白银区人民法院,要求陶某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补足购房差价,才能将商铺出售给陶某。

对此该公司诉状认为,2009年8月4日至2010年8月29日涉诉的商铺价格为8000元/平方米,2010年10月29日,他们公司将涉诉商铺的价格调整为每平方米11000元,这个价格方案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但是陶某和公司签订协议的时间是2010年11月20日。这时候还按照8000元/平方米出售,显失公平。而造成这一情况出现是因为他们的销售经理任某收受了陶某10万元“好处费”,所以在明知公司已调价的情况下还按照原价将商铺出售给陶某。

白银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为,陶某在明知或者应该知道原告白银某房产公司商铺涨价的情况下,通过给付该公司售楼经理任某10.8万元好处费的方式,按照8000元/平方米购买商铺。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公司利益,致使双方间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失衡,显失公平。据此判决,被告陶某支付原告公司商铺差价款32万余元。

补差价 法院判决客户补齐差价

该案判决后,被告陶某提起上诉。陶某及其代理人认为,上诉人陶某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合同上明确签印了被上诉人公司的公章和法人印章,是合法有效的。被上诉人出具的内部涨价通知是其单方行为,上诉人并不知情。其次被上诉人的售楼部经理任某代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其职务行为,其签订合同的行为代表被上诉人,按照法律规定,即使造成损失,其不利后果也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再次,任某作为被上诉人的员工,其证言不足以采信。原审判决仅依据任某的证言认定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员工“好处费”无事实依据。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交易时间为2010年11月20日,此时,上诉公司一层商铺的价格已调整为11000元/平方米,该售楼部经理任某在明知公司一层商铺价格已调整的情况下,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与陶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侵害了公司的利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015年7月8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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