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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城出台政策规范 六类房屋禁用作经营场所

渤海早报  作者:张蕾  2015-07-30 18:37

[摘要]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 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 创业的制约因素。天津 出台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15条,对市场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功能、登记条件、所需提交的材料、禁止登记的情形、事中事后 的责任确定等内容作......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 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 创业的制约因素。天津 出台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15条,对市场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功能、登记条件、所需提交的材料、禁止登记的情形、事中事后 的责任确定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为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提供了依据,其创新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允许住宅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其二,放宽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和登记审查要求。申请登记时,只需提交格式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即可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其三,强化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主体责任。在登记前,市场主体对登记场所必须要先取得合法使用权,这就意味着该处住所(经营场所)必须真实、合法并且安全。

其四,创设了住所(经营场所)禁止性条款规定。明确禁止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主要包括:1.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住宅用房;2.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3.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4.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5.市和区县 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6.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市和区县 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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