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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房屋征收补偿将立法 先补偿后搬迁

太原晚报  2015-07-28 07:50

[摘要] 补偿方案,多数不同意需进行听证;拆迁安置要先补偿,后搬迁……昨日,《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就老百姓关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怎么征收、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补偿方案,多数不同意需进行听证;拆迁安置要先补偿,后搬迁……昨日,《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就老百姓关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怎么征收、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总量不断加大,因房屋拆迁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已成为影响我省城镇化进程和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为此,我省拟立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加强管理,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草案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要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实施主体为市、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房屋被拆迁后如何补偿是人们为关心的,草案中提出,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为了杜绝拆迁户“拆了旧房没新房”等类似情况,草案规定实施房屋征收遵循的原则为“先补偿,后搬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对被征收人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征收。

如何获得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获得补偿款、搬迁费,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补偿金额、搬迁费、搬迁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支付期限等。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搬离前可明确知晓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市、县人民政府还要明确周转用房和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方式,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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