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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15-07-23 22:22

[摘要] 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发〔2015〕202号)的要求,我市将集中受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本市工商登记部门注册成立,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证书,且证书有效期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到期,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延续的企业。

二、资质延续的程序及要求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对于工程造价甲级资质延续申请,我委除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和网络申请材料外,还将进行现场实地核查。

(二)审核书面和网络材料并现场实地核查完成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我委将审核意见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废。

三、受理时间及受理地点

集中受理时间:2015年9月6日至9月28日

受理地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一层综合服务大厅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网上申报要求

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在申报书面材料前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www.ccost.com)完成网上申报,并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www.bjjs.gov.cn)完整填写相关信息。

(二)书面材料要求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两份(见附件);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三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企业章程应有全体股东签字);

6.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必须由工商部门出具且时间应是申报日期前3个月内的,并注明全体股东姓名及出资额);

7.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8.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本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由社保中心核对并盖章认可的企业申报甲级资质日期前3个月内的缴纳社保的缴费发票、《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

9. 申报日期前连续36个月的工程造价咨询收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咨询收入截止日期距申报日期不能超过6个月)。

企业应在申报上述材料时,携带相应原件用于核对。

五、现场核查

北京(楼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对此次甲级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申报企业股东出资情况、办公场所、人事代理关系、业绩台帐、咨询收入发票、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的真实性,并抽查两份造价成果文件,经实地核查后填写核查情况表。建筑业管理处负责核实申报企业的社保缴纳情况,企业社保缴纳情况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资质申报系统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系统自动比对结果为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查情况表由建筑业管理处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核查人员共同签字盖章。

六、对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资质有效期延续的企业,我委将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一个月。企业如未在公告期内完成补报,我委将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7月14日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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