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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提取!太原公积金代排号1个200元

房天下房天下  2015-06-19 06:30

[摘要] 近日,房天下从相关渠道获悉,太原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业务火热,甚至出现连夜排队现象,对此现象各家媒体众说纷纭,有的说是太原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又有的说是加快公积金贷款办理。就此现象,房天下小编实地走访了太原市房管局、太原市公积金中心为广大网友带来真实的市场情况。

房天下讯】近日,房天下从相关渠道获悉,太原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业务火热,甚至出现连夜排队现象,对此现象各家媒体众说纷纭,有的说是太原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又有的说是加快公积金贷款办理。就此现象,房天下小编实地走访了太原市房管局、太原市公积金中心为广大网友带来真实的市场情况。

公积金限时提取 仅限5个月

小编首先来到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小店分理处,在该分理处大厅上,小编看到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通知,为解决缴存职工因购房手续和政策掌握滞后等原因未能及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满足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消费和改善作用,继2011年后再次对购买住房而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实施阶段性提取政策,其中办理时间仅限5个月,即:2015年6月1日——2015年10月31日。

小店分理处:一天限量200排号 代排号1个200元

太原市公积金中心小店分理处

太原公积金中心小店分理处

正在办理人员

在该分理处,小编看到办理业务人员确实非常之多,分理处大厅墙上写着,每天上午办理归集业务100笔,贷款业务4——6笔;下午办理归集业务100笔,贷款业务4——6笔,一天限量200排号。排号机上也写有:排号已满,暂停叫号...对此现象,小编确实有所费解,于是向办理业务人员了解到,该分理处出现排号爆棚现象,是由于太原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办理时限2015年6月1日——2015年10月31日,限时5个月提取;办理人员还说到,正是因为提取公积金时间有所限制,而且担心政策有变,都抓紧提前办理,甚至有些从外地回来专门办理提取业务。除此之外,小编向保安了解到,这种现象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而且近期该分理处将针对公积金提取现象,增大办理业务量。

太原公积金中心小店分理处

排队等待办理者

太原公积金中心小店分理处

排号已满

为了更进一步的了解这种人满为患的现象,小编和一位阿姨交谈中获悉,每天早上6点多排号人员就排满了门口,甚至有些人从前一天晚上九点、十点就开始在此排队,而且小编获悉到重要信息,如果我们没有时间排号,她可以帮忙找人代排号,办理公积金提取的排号费一个50元,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排号费1个200元。

 

迎泽分理处:排号紧棚 一天发放排号320个

为了对此现象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小编又来到了太原住房公积金中心迎泽分理处,这里的办理业务人员也依然很多,而且,排号机上也贴着“提取号满,停止叫号”的字样,小编向该分理处保安了解到,大部分都是前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而且一天大概发放320个排号单左右,保安也说到,该分理处已加大办理业务,增加办理时间,周末将会加班办理。

太原公积金中心迎泽分理处

排号等候人员

太原公积金中心迎泽分理处

排号已满

太原公积金中心迎泽分理处

 

房管局:办理无房证明首套房证明

从太原公积金中心获悉房管局的办理人员也非常多,于是,小编再次来到房管局一探究竟!小编从工作人员以及办理人员中了解到,这么多人来这里都是为了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准备材料,主要是办理无房证明首套房证明业务。据房管局内部人士说,有些消息灵通的群众知道本月起就可办理无房证明,早在5月就来此办理相关手续了。另外,很多办理人员早上4、5点就前来排号,据了解,一天正常就能排到400多号,从而出现了人满为患的现象。

太原房管局

太原房管局

太原房管局

在此,房管局与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提醒广大群众,公积金提取应该在有需要时进行提取,切不可盲目跟风,以免影响今后购房过程中贷款的申请。

 

相关政策:关于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通知

铁路分中心,稽查队,各分理处、处室:

为解决缴存职工因购房手续和政策掌握滞后等原因未能及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满足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和改善民生的作用,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晋建金字〔2015〕74号)的规定,继2011年后再次对购买住房而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实施阶段性提取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限

2015年6月1日—2015年10月31日。

二、提取范围

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2006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署合法的购房文书(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为准),同时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三、提取金额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加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四、提取资料


申请人根据购房时间和购房文书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A4纸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购房收据、发票(也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价格确定或者单独以装修费用认定);


3、身份证;


4、本人住房公积金卡;


5、配偶申请除以上资料外,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6、专管员代办除以上资料外,提供专管员证或者身份证。


(二)2006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相应提取资料提供。

五、提取程序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出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


(二)职工或者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提取资料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办理;


(三)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办理方式


为保证业务办理的有效和有序开展,阶段性提取业务采取单位集中申请和个人分散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缴存职工总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统一组织或者统一办理,分理处根据辖区单位情况实施日程倒排和专人专柜方式予以办理;其他缴存单位的职工可以本人办理,也可以委托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办理;个人申请的办理根据业务经办网点承载能力和业务办理的增长数量实施单日限号限量办理。
本通知所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原则上发生在本市范围内,在本市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必须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以及上述规定资料。
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执行。
铁路分中心结合业务情况和行业特点,参照本通知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放宽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路分中心、稽查队、各分理处、处室: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充分满足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城镇居民住房情况和租赁住房水平,现就放宽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商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房租支出总额。租赁商品住房,六城区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22000元;三县一市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7000元;职工本人及配偶分别在六城区和三县一市缴存,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承租人缴存地的提取标准;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进行累计计算。

三、提取资料

申请租赁住房提取,承租人应当先于配偶办理,并按照租赁住房的类型提供资料。

(一)承租人根据租赁住房类型提供以下资料: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身份证(原件和A4纸复印件);
   

(2)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和A4纸复印件);
   

(3)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首次提取时提供原件和A4纸复印件,以后年度不再提供);
   

(4)支付本年租金的发票(原件和A4纸复印件)。
   

(5)本人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表》(见附件)。
  

 2、租赁商品住房
   

(1)身份证(原件和A4纸复印件);
   

(2)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和A4纸复印件);
   

(3)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内的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原件和A4纸复印件);
   

(4)婚姻关系证明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内的单身证明(原件和A4纸复印件);
   

(5)本人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表》(见附件)。
   

(二)配偶申请提取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和A4纸复印件);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A4纸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和A4纸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职工本人应当持单位出具核实盖章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上述相应资料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办理。
  

 五、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骗提套取的处理
 

 缴存职工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实施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回骗提套取资金、通报本人单位、阶段性取消公积金使用资格以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构成违法犯罪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七、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指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他单位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向我中心提交备案,承租人可以按照本通知办理提取。
   

本通知所指无房产证明是六城区缴存职工应当由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出具,三县一市缴存职工应当由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职工虽经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房产证明,但经核实拥有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系统未能覆盖的住房或者申请过住房贷款,均认定为有房。


本通知中规定的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申请提取。
 铁路分中心可以结合行业特点,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规定

铁路分中心,稽查队,各分理处、处室,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规定》已经我中心4月2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你单位高度重视,严把提取关。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对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规定

 目前,有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关于提取条件规定的情况下,采取自己或勾结非法中介机构伪造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警示和教育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等有关规定的精神要求,我中心将对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理规定:
   

1、对有该行为的行为人,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队要对该行为人当面批评教育,没收虚假资料,并将此情况函告给该行为人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建议单位对该行为人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对利用虚假资料已办理了提取手续的行为人,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队核实后,责令限期退回违规所提住房公积金款额,并按上条的规定处理。
   

3、对有该行为的行为人,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队核实,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队将该行为人的行为录入中心信息系统,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4、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含两年)不得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退休、调离本市、死亡除外),取消职工两年内(含两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1)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的。

(2)伪造提取材料,首次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
   

(3)套取住房公积金被发现后主动退回的。
   

(4)具有其他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从轻处理情形的。
 

 5、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年内(含五年)不得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退休、调离本市、死亡除外),取消职工五年内(含五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1)态度恶劣,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且不配合调查的。
   

(2)伪造提取材料,两次以上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
   

(3)套取住房公积金被发现,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拒不退回的。
   

(4)个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伪造提取材料,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5)具有其他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从重处理情形的。
   

6、对于协助造假的单位,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进行曝光。
   

7、对于协助造假的中介机构,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进行曝光。
  

 8、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此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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