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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立共有产权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新华网  2015-06-15 15:15

[摘要] 新华社银川(楼盘)6月13日电(记者 任玮)今年,宁夏将停止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探索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商品住房“三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新华社银川(楼盘)6月13日电(记者 任玮)今年,宁夏将停止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探索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商品住房“三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日前,宁夏住建、财政、民政、国土等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模式有租赁型、棚改型、自住型和政企合作型四种。共有产权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低于同类型商品住房销售价的10%至15%。

根据意见,对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对象在租住一定年限并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时,可申请购买部分产权,与政府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当保障对象拥有该公共租赁住房70%以上产权时,政府产权部分的使用权可无偿让渡给租住人。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屋安置面积超出补偿面积而棚户区居民暂时无能力购买全部产权时,对超出面积部分可通过与政府共有产权的方式安置,居民对政府占有产权部分缴纳租金。当居民拥有房屋80%以上产权时,政府产权部分的使用权可无偿让渡给居民。政府可组织建设共有产权住房,以满足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首套自住房需求。自住型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房屋产权的80%。

另外,租赁型、自住型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之日起,居住满5年可上市交易。棚改型、自住型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在2年内取得完全产权的,按工程竣工当年售价给予10%优惠,在3年内取得完全产权的,按5%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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