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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融新规宽严相济 确保市场平稳有序

新金融观察  2015-06-15 15:07

[摘要] “改革牛”与“杠杆牛”被认为是A股此轮牛市的两大推动力,其中天量资金特别是各种杠杆资金功不可没,但市场对于不同类型杠杆资金的评价不尽相同,管理层注意到了风险。 上周五,证监会[微博]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再次重申,各证券公司不得通过网上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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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牛”与“杠杆牛”被认为是A股此轮牛市的两大推动力,其中天量资金特别是各种杠杆资金功不可没,但市场对于不同类型杠杆资金的评价不尽相同,管理层注意到了风险。 上周五,证监会[微博]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再次重申,各证券公司不得通过网上证券交易接口为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场外配资活动、非法证券业务提供便利。

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发布了《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明确了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支持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方利用外部接入信息系统开展证券经纪业务。

首次大幅调整

2006年6月,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在2010年3月启动;2011年10月,证监会修订试点办法,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转入常规。

到目前为止,融资融券业务已开展了5年多的时间,两融业务发展迅速,余额屡创新高,特别是进入2015年以后。截至今年6月11日,融资融券余额2.2万亿元,具体来看,融资余额为22058亿元,融券余额为93.23亿元。

《管理办法》此次修订是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的首次大幅调整,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将《管理办法》由证监会公告上升至部门规章;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监测监控机制,强化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统计与监测监控职责;明确监管底线,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六种禁止行为;合理控制证券公司业务规模,要求其与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相匹配;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完善客户参与条件,取消投资者在同一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满半年和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放宽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条件;满足投资者的长期投资需求,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合理展期;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修改《管理办法》,一方面加强监管和防控风险,强化证券公司自主调节和防范业务风险要求,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业务规模与自身资本实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适应业务发展实际的限制性规定,提升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能力。

展期成为可能

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合约长为6个月,不得展期的规定是目前《管理办法》的硬性规定,并且还有券商因未遵守这一规定而遭到证监会的警告。

但随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6个月的长合约期限已经成为市场的“绊脚石”,更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长期投资需要。当合约到达6个月的期限后,投资者必须首先平仓后再重新开仓,这导致了投资者交易成本的增加。若以融资资金买的股票处于停牌状态,投资者无法通过股票平仓后将资金还给券商,就必须首先自筹资金还给券商后,再度融资。

成熟市场经验来看,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普遍较灵活。因此,在这次的规定调整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且不得展期”修改为“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允许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合约进行展期,且展期次数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担保物情况以及客户信用状况,自主确定。

华泰证券一位分析师认为,两融新规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允许两融展期,放宽原有6个月期限,延长融资融券周期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有利于投资者灵活控制,避免投资策略受到时间限制。当前两融余额在2.2万亿元左右,约占总市值的2.8%,管理层适当控制两融规模,表明希望股市慢牛健康发展。

完善参与条件

虽然《管理办法》对融资融券展期松绑,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的全面放松。当前市场正在讨论融资融券的天花板在何处,从新的规定中就能一窥究竟。

《管理办法》在原规定第十九条中增加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要求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公司的净资本相匹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

截至今年5月底,全部开展两融业务的券商净资本规模约8500亿元,这意味着两融余额的业务理论上限约为3.4万亿元,以目前两融余额高达2.2万亿元计算,仍有1.2万亿元空间。不过,由于券商净资本还有其他业务用途,实际增长空间应小于理论上限。

除去对券商风险意识的强化外,《管理办法》也明确了对参加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的要求。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的客户融资融券。

随着业务的发展,上述规定的制定背景已发生较大变化,对客户自主选择权和业务发展形成一定制约,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取消“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连续交易”的规定;并明确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和“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约束。

另外,取消公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关于“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

新金融记者 刘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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