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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源区村委会勾结开发商建小产权被判刑

太原晚报  2015-06-14 08:25

[摘要] 日前,晋源区法院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当事房地产公司罚金10万元,分别判处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杨某、石某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和罚金3万元;判处村委会主任宋某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罚金3万元。

晋源区某村村委会主任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与我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由该公司非法占用该村林地新建住宅小区。日前,晋源区法院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当事房地产公司罚金10万元,分别判处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杨某、石某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和罚金3万元;判处村委会主任宋某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罚金3万元。

2009年10月28日,时任晋源区某村村委会主任的宋某与我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计划在该村土地上盖5栋6层高的住宅楼。2010年5月,当事房地产公司在未经审批和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破土动工。2010年5月28日,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巡查发现这一情况,随即向村委会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但村委会对此置之不理,房地产公司也没有停工。

同年6月8日,国土部门再次责令房地产公司停止违法行为。7月20日,国土部门又向村委会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可房地产公司缴纳罚款后继续施工。2013年初,5栋居民住宅楼配套设施竣工。去年4月21日,国土部门委托测绘机构对涉案违法占地面积进行勘测定界,认定涉案违法占地15.88亩,并查明涉案土地性质为林地。

法院认为,当事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该公司股东兼实际控制人杨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石某作为公司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村委会主任宋某的行为也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3人自愿认罪,此前也无犯罪记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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