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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证券业须关注自营及融资类业务风险

上海证券报  2015-06-04 09:20

[摘要] 央行:证券业须关注自营及融资类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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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证券业须关注自营及融资类业务风险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剑鸣 

中国人民银行[微博]29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5)》(下称《报告》)显示,我国证券行业总体运营稳健、净资本充足,但根据证券行业压力测试的结果,证券行业须关注市场波动给自营业务带来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以及融资融券、约定购回、股票质押等业务的潜在信用风险。

《报告》显示,今年中国人民银行[微博]、中国证监会[微博]共同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针对证券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结合业务发展情况,开展了统一情景的综合压力测试,评估证券行业在压力情景下的风险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

此次压力测试共选取10家具有代表性的券商,这10家公司截至2014年末的资产总额占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比重接近50%。

测试结果显示,受测券商在轻度、中度、重度压力情景下,其各项监管指标均能满足要求;总体净资本在轻度、中度、重度压力情景下同比分别上升2.26%、下降4.59%、下降14.03%。《报告》认为,这表明证券行业总体运营稳健,净资本充足。

从券商财务指标的压力测试情况看,全部受测券商在轻度压力情景下均保持盈利,但部分券商在中度、重度压力情景下出现亏损。亏损的可能因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自营业务投资”受市场影响波动较大,若上证综指大幅下跌、基准利率和信用利差大幅上升,该项为负;二是压力情景下,券商信用风险大规模暴露,导致“营业外支出”大幅上升。

据此,《报告》提出证券行业需要关注市场下跌的风险,以及融资融券、约定购回、股票质押等业务的潜在信用风险。

《报告》认为,券商自营业务受市场风险影响较大,收入的波动性较高,一旦出现股票、债券市场大幅下跌等不利情形,可能对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构成较大冲击。特别是自2014年以来,我国股票市场出现了显著上涨,部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规模、收入占比显著提高,对其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此同时,券商已普遍开展包括融资融券、约定购回、股票质押等在内的客户融资类业务,包括互换、利率互换等在内的场外业务,以及其他类贷款业务和融资产品代销业务。截至目前,上述业务实际违约损失率几乎为零,可能受益于上述业务大多设置了保证金或股票质押要求,能够有效控制信用风险,但也存在信用风险未真实暴露的可能。

“随着证券公司从传统轻资产的通道业务向重资产的资本中介业务转型,其所面临的风险结构将出现显著变化,信用风险对于证券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日益突出。”《报告》认为,证券公司应当审慎评估、管理信用风险,避免在内部风险控制模型中过分依赖历史违约损失数据,低估潜在风险。

《报告》同时也提到,此次压力测试旨在检验证券公司潜在风险来源,结果不应、不能作为对证券业的盈利预测;信用风险项下各业务的违约损失测算时也不代表实际发生损失将达到测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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