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售楼经理马某、赵某利用自己手中的房屋价格浮动权,伙同销售员薛某、石某向购房者索要钱财。
售楼经理马某、赵某利用自己手中的房屋价格浮动权,伙同销售员薛某、石某向购房者索要钱财。日前,4人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杏花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2012年3月至5月,担任东方罗马花园售楼部销售经理的马某,利用自己有权决定房屋优惠价格的便利,与销售员赵某、石某合谋,先后以给予优惠价格作条件,向有购房意向的9名客户索取财物。2012年5月至6月,晋升为售楼部销售经理的赵某,又与销售员薛某、石某等合谋,向5名购房客户索取财物。经查,赵某索贿6万余元、马某索贿3万余元、薛某和石某分别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4人已将赃款退还购房者。
法院认为,4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马某、石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赵某、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4人均已退还违法所得。鉴于上述情节,法庭从轻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判处薛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石某拘役半年缓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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