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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自购房职工可提公积金

山西青年报  2015-05-27 07:42

[摘要] 从下月起至10月31日,太原将对购买住房而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昨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为解决缴存职工因购房手续和政策掌握滞后等原因,未能及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满足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从下月起至10月31日,太原将对购买住房而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据了解,此次公积金提取范围为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以及2006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署合法的购房文书,同时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加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通知》规定,阶段性提取业务采取单位集中申请和个人分散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缴存职工总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统一组织或者统一办理,分理处根据辖区单位情况实施日程倒排和专人专柜方式予以办理;其他缴存单位的职工可以本人办理,也可以委托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办理;个人申请的办理根据业务经办网点承载能力和业务办理的增长数量实施单日限号限量办理。

办理时,申请人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本人住房公积金卡以及购房收据、发票的原件和A4纸复印件;配偶申请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A4纸复印件);专管员代办还需提供专管员证或者身份证(原件和A4纸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应按照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提取资料。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市民,自住房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或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载明的时间为准。且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原则上发生在本市范围内。在本市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必须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以及上述规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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