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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执行

信息时报  2015-05-06 15:44

[摘要] 据新华社电 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据新华社电 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可以执行。

住房超出必需范围可以执行

据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根据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这种居住权应是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须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张根大说。

司法拍卖出现恶意串通应当撤销

针对实践中一些司法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该司法解释明确,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等情形下,司法拍卖应当撤销。

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

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

该司法解释从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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