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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规范居民小区供电行为 保障居民用电权益

山西市场导报  2015-05-01 09:01

[摘要] 4月28日,记者从省电力公司了解到,近日山西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省住建部、省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居民小区供电行为的公告》,要求规范住宅小区物业供电服务和电价管理,进一步保障小区居民用电合法权益。《公告》规定,总表计费的小区物业服务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居民电价标准。

4月28日,记者从省电力公司了解到,近日山西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省住建部、省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居民小区供电行为的公告》,要求规范住宅小区物业供电服务和电价管理,进一步保障小区居民用电合法权益。《公告》规定,总表计费的小区物业服务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居民电价标准。未执行阶梯电价的总表计费小区目前每度电价格为0.487元。物业服务单位不得另外向居民分摊损耗电量或加收损耗电费,坚决杜绝乱收费、搭车收费和以停限电为手段迫使居民交纳水、气、暖及物业管理费等捆绑收费情况发生。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确保小区居民正常用电,坚决杜绝拖延送电、随意停电和设置障碍限制居民用电需求等侵害居民用电权益行为发生。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配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完善居民用电档案,严格执行供电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可靠用电。

按照《公告》要求,住宅小区建成后,应在6个月内向供电企业申请变更施工临时用电性质。供电企业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临时用电变更业务。供电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老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加大合表客户改造力度,确保在2017年前完成全省95%以上存量居民合表客户改造。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工程(设施)要按照山西省有关“一户一表”标准建设,按规定竣工验收后,由开发单位及时移交供电企业统一运行维护。移交后,小区供电工程(设施)检修、更新、供电服务等运行维护,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居民另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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