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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套取公积金行为将被重处

山西市场导报  2015-04-30 07:49

[摘要] 近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今后,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将受到违规处理,且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此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近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今后,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将受到违规处理,且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此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关于提取条件规定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队要对行为人当面批评教育,没收虚假资料,并将此情况函告给该行为人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建议单位对该行为人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退回违规所得对利用虚假资料已办理了提取手续的行为人,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队核实后,责令限期退回违规所提住房公积金款额,并按上条的规定处理。

对非法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人,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队核实,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队将该行为人的行为录入中心信息系统,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伪造提取材料,首次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套取住房公积金被发现后主动退回;具有其他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从轻处理情形的;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两年内(含两年)不得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退休、调离本市、死亡除外),取消职工两年内(含两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态度恶劣,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且不配合调查;伪造提取材料,两次以上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套取住房公积金被发现,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拒不退回;个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伪造提取材料,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具有其他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从重处理情形的;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五年内(含五年)不得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退休、调离本市、死亡除外),取消职工五年内(含五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协助造假单位亦将受罚,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进行曝光,协助造假的中介机构,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进行曝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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