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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全款买房面积缩水十平米 法院判令双倍退钱

太原新闻网  2015-04-19 08:59

[摘要] 太原市民王先生花近70万元全款买了一套房子,结果开发商不仅延迟一年多才交房,而且房屋面积还缩水近10平方米。

太原市民王先生花近70万元全款买了一套房子,结果开发商不仅延迟一年多才交房,而且房屋面积还缩水近10平方米。王先生将当事开发商告上法庭,迎泽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由当事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超出误差比”部分的房款,并支付违约金。2010年8月15日,王先生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103平方米的房子,并结清了全部房款,双方签订合同约定2011年10月底交房。

然而,直到2013年6月中旬,开发商才通知交房。另外,王先生入户后发现,房屋实际面积只有约93平方米。为此,王先生找开发商要求退钱并支付违约金,但开发商只退还了缩水面积的房款。王先生对此结果不满意,认为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延迟交房违约金两万余元,并双倍返还面积误差超出3%部分的房款。

法院认为,开发商交房,应向王先生交付违约金。开发商没有按约定面积交付,按照相关规定,应退还“多收”的房款,并双倍返还超出误差比3%部分的房款。据此,法庭核减开发商已退还的房款,判令开发商再返还王先生4万余元,支付购房违约金两万元。

法规链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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