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楼市快讯 > 正文

商务部否认现“外资撤离潮”:总体进大于出

商务部网站  2015-04-16 11:29

[摘要] 商务部4月16日上午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在被问及外资撤离论时,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从今年第一季度新数据来看,外商投资新设企业数和实际外资金额分配增长22.4%和11.3%,终止企业数是下降17.6%,减资企业数也比去年下降了35.7%,其中制造业领域分别下降11.8%和37%。这个数据说明外商对华投资是有出有进的,但总体......

POP" id="artibody">

商务部4月16日上午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在被问及外资撤离论时,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从今年季度新数据来看,外商投资新设企业数和实际外资金额分配增长22.4%和11.3%,终止企业数是下降17.6%,减资企业数也比去年下降了35.7%,其中制造业领域分别下降11.8%和37%。这个数据说明外商对华投资是有出有进的,但总体上是进大于出,并没有出现所谓的“外资撤离潮”。

以下为文字实录:

【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去年,我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大的外资流入国,季度我国吸收的外商实际投资也保持持续增长,但是与此同时国外的媒体也常有中国外资撤离论的出现,请问商务部对此如何看待?

【沈丹阳】:这个问题如何看待关键是要看事实,我给您讲三组数据:组数据,据联合国[微博]贸发会议今年一月底发布的《全球投资趋势监测报告》,2014年中国吸收外资1280亿美元,首次成为世界大的外资流入国。第二组数据,根据上海美国商会2015年中国商业调查,有73%和75%的售房企业2014年在华业务实现盈利或者收入增长,有67%的售房企业计划2015年扩大在华投资。第三组数据,刚才已经给大家通报的,今年一季度实际利用外资比去年同期又增长11.3%,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这些数据说明或者说充分反映出我国投资环境的综合优势依然突出,也说明我国吸收外资的综合竞争力依然比较强。中国吸收外资的综合竞争力,除了体现在外商普遍看好我国潜力巨大,而且稳定增长的国内市场这个因素以外,也跟我们的法律制度体系认真、健全,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不断完善,产业配套能力迅速提高有很大关系。

我国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大力推进各项改革。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型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同时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吸收外资环境持续改善。至去年以来,尽管有这样那样的说法,但是我们吸收外资的规模在持续增长的主要原因。尽管也有一些跨国公司对投资环境有所抱怨,我认为这主要是对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之后的不适应。比如我们的劳动力成本有所上升,经济发展速度放缓,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也可能是经营不善等因素,受这些因素的影响,确实有少数跨国公司对在华业务进行了调整,但总体上看数量非常有限的。

从今年季度新数据来看,外商投资新设企业数和实际外资金额分配增长22.4%和11.3%,终止企业数是下降17.6%,减资企业数也比去年下降了35.7%,其中制造业领域分别下降11.8%和37%。这个数据说明外商对华投资是有出有进的,但总体上是进大于出,并没有出现所谓的“外资撤离潮”。

我们也分析,在这种情况下数据在那里摆着,为什么还有中国出现“外企撤离潮”或者是“外资撤离潮”的看法。我们分析,这跟新常态下外商投资的投向结构发生变化也有关系。一个显著的变化,2001—2014年我国服务业吸收外资占比从原来2001年的24%,到2014年已经提高到55.4%,这个幅度不是很小,是一个很高的幅度。

制造业利用新增外资的规模和比重持续下降,比重我们看到下降,实际投资的制造业外资比重也在下降。原有的一些制造业外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中国的业务进行了一些调整。制造业外资的下降和原有制造业外资的正常调整,我们认为是正常的,被个别媒体,主要是被境外媒体关注甚至放大,所以才有所谓的“外企撤离潮”这样的说法,实际数据并不能支撑这种看法,谢谢您的提问。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房天下太原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