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其他 > 正文

掏1万元好处费低价买房 杏花岭某售楼员卖房索贿

山西晚报  2015-03-18 07:57

[摘要] 利用自己在售楼部当销售员的便利条件,男子以降低房屋销售价为由,向购买房屋的顾客索要1万元“好处费”。今日,记者从太原公安杏花岭分局获悉,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目前销售员施某已被警方抓获。

利用自己在售楼部当销售员的便利条件,男子以降低房屋销售价为由,向购买房屋的顾客索要1万元“好处费”。今日,记者从太原公安杏花岭分局获悉,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目前销售员施某已被警方抓获。

施某今年27岁,辽宁人。2011年9月,施某从老家来到太原打工,从事房屋销售工作。根据警方掌握的情况,2012年4月至6月期间,施某在担任杏花岭区一楼盘售楼部销售员时,利用可降低房屋销售价格的权力,向购买房屋的受害人赵女士索要1万元“好处费”。事发后,施某离开了太原。今年3月11日,民警在辽宁省本溪市,将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施某抓获。

目前,施某已经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链接

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同之处是什么?

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是受贿罪,反之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量刑方面,这二者之间有啥区别?

构成受贿罪,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可以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高可以处死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高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哪些人员不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的勤杂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没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中没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委派的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哪些情况下构成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上述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都构成受贿罪。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房天下太原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