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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即日起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山西晚报  2015-03-10 07:39

[摘要]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强调:有关居住证的功能定位、持有人的权利义务等具体内容,将待国务院《居住证管理办法》出台后,我省将再进一步明确。

即日起,山西省各级公安机关将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由此,已在山西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宣告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被取消,户口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此举将进一步加快全省城镇化进程,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那么,在此次我省的户籍制度改革中,有哪些新亮点?3月9日,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进行采访。

此次改革的大亮点是彻底降低落户门槛

“此次,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大亮点,就是彻底降低了落户的门槛。”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次调整后,除太原和大同两大城市核心城区属于有序放开落户限制地区外,其他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将全面放开。《实施意见》规定,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这就是说,想要在朔州市、忻州市、吕梁市、晋中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9个市的所辖城镇以及太原市、大同市所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落户,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包括租赁房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都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警方介绍,《实施意见》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的;或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住房协议,且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办理了《居住证》的;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办理了《居住证》的。

如果是落户太原、大同核心城区,包括太原市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除了住所的要求外,附加的条件是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

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此次改革中,居住半年以上可申领居住证也是一大亮点。此举旨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全面覆盖常住人口。”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户籍内含各种权利和福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其目标不是消除户籍制度,而是剥离户籍内含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取消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此外,我省还将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证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强调:有关居住证的功能定位、持有人的权利义务等具体内容,将待国务院《居住证管理办法》出台后,我省将再进一步明确。

尊重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和留乡的自主选择

此次改革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基本原则,是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按照《实施意见》,到2020年,我省要基本建立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36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意见》特别指出,充分尊重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和留乡的自主选择,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明确表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省政府在2月26日召开的全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我省将依照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

目前,省公安厅正在起草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修订《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宗旨就是进一步放宽办户政策,明确办户流程和审批权限,切实将《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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