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借得资金不得用于贸易融资和其他短期用途
所借得资金不得用于贸易融资和其他短期用途
■本报记者 丁 鑫
昨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扩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促进国际商业贷款支持“引进来”和“走出去”,推进外债管理改革进程,决定将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天津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今年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先行在上海市试点了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规模切块管理,并获得了一定成效。
通知规定,审批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注意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具有良好的偿债措施;二是资金须用于实体经济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以及生产经营性项目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不得用于贸易融资和其他短期用途;三是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边晓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外债管理包括银行外债、政府及企业外债、贸易信贷等,通知的发布将对这些地区的企业及政府可以借助外债来刺激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帮助,为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这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和实现国际收支平衡,还将吸引外资投资国内企业,实现“引进来”的目的。
边晓瑜进一步分析称,另一方面还会对国内企业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国内企业的“走出去”,进而实现通过外债管理试点扩围来推动实体经济“走出去”和“引进来”,使我国外债管理改革进程得以进一步推进和完善。
招商银行相关行业分析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试点扩围了三个城市,将会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先前试点当中所存在的问题,通过不同城市的运行获得更加有效的发展经验,这为未来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的推进增添新的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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