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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没分割股票 股票增值不算共同财产

扬子晚报  2015-02-09 09:34

[摘要] 提要:你们在婚内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购买股票,该股票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可以主张原始票值的一半权利。但是你们离婚后王某利用自己的知识、劳动以及投资智慧使得股票价值大增,对于增值部分你不能主张平均分。

1、路女士:2008年我与王某离婚,婚内他曾申购了某集团的股票,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我们离婚时没有分割股票。近我得知他经过数次转化和投资,终股票大幅增值,2014年全部卖出。请问我能否要求对卖得的价款进行平分呢?

崔律师:你们在婚内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购买股票,该股票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可以主张原始票值的一半权利。但是你们离婚后王某利用自己的知识、劳动以及投资智慧使得股票价值大增,对于增值部分你不能主张平均分。根据法律规定,应以王某离婚后对股票操作、投资的时间作为法定孳息的分割节点,将股票的原始价值以及自然部分(通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配,对于其他增值部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赵女士:2013年我跟徐某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双方都同意将房子给儿子。但是在准备过户的时候,徐某以自己没有地方住为由,拒绝过户。请问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反悔?

崔律师:不可以。一方面,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子女的内容实质是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一个条件因素,具有身份性质,并非普通的赠与。另一方面,该内容是夫妻的共同约定,经过签字确认,受赠人表示接受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共同赠与人单方反悔不具有撤销效力。赠与合同未被撤销,赠与人便有义务协助受赠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义务是赠与行为的附属内容。因此,你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徐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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