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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死亡房产赠与 如何申请转移登记手续

生活晨报  2014-07-31 08:42

[摘要] 当事人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并将该合同进行了公证,但双方未到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当事人一方死亡的,该手续当如何办理?

问:当事人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并将该合同进行了公证,但双方未到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当事人一方死亡的,该手续当如何办理?

答:《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对于哪些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单独申请,办法也做了规定,但是赠与不属于可以单独申请转移登记的范围。

因此,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但是由于当事人一方已死亡,产权登记部门不能依据一方单独申请而办理转移登记,当事人只能办理该房产的继承相关手续或是持相关材料到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再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单方申请。

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在办理了赠与公证后,双方当事人要及时持赠与公证书、房产证等材料到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以免造成上述不必要的麻烦。

产权人或配偶去世、离异如何办理公房补差手续

问:单位在办理公有住房出售补差时,产权人或配偶去世、离异,如何进行办理公房补差手续?

答:当产权人或配偶去世,应先到公证处进行办理继承公证;离异的,应到民政局或法院进行办理房屋财产分割手续,在明确房屋产权归属后,单位就可以办理公有住房补差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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